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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卫生工作条例

日期:2023-02-07 点击数: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的医疗卫生工作,提高学院的医疗服务质量和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医疗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全院师生的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做好食品卫生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二章  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的医疗卫生工作应有工作计划,由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后勤处实施执行。

第四条  学院办公室、工会、学生处、教务处及各院系,要配合做好医疗卫生工作,同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预防保健与健康教育

第五条 要建立教职工健康查体制度,每年对全体教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提高广大教职工的健康水平。

第六条  要在全院范围内进行疾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开展适当的集体活动,以增强广大师生的防病意思及抗病能力。

第七条  要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的健康监测工作。

新生入校要进行体格检查,以后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格检查,为学生建立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在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患有器质性疾病的,应配合家长做好学生的转诊治疗,同时为学生办理休、退学手续,对经治疗康复的学生要及时给办理复学手续。

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帮助他们树立生活和学习的信心。

第八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要把学生的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每个班级的课时每周不得少于2节,学院应加强健康教育专职师资队伍的培养。

医疗保健中心要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讲座,同时利用校园网、广播、橱窗等形式做好学生的健康教育工作。

学院应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室,积极开展健康咨询活动。

第四章  教学卫生和环境卫生

第九条  学院的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室的采光、照明、通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条  学生的生活设施,包括公寓、厕所、洗手设施、公共浴室等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  要加强体育场地和器材的管理,要根据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状况来确定运动项目好和运动强度,以防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二条  要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的管理,保持校园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五章  疾病诊疗工作

第十三条  医疗保健中心要做好全院师生的诊疗工作,应加强全体医务人员的劳动纪律观念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为全院师生做好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中心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使病人得到及时、合理的治疗。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开展新技术、新疗法,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要热情周到,态度和蔼,对病人进行认真的检查,给予正确的诊断及合理的治疗,并做好诊疗记录。

在诊治过程中如有困难,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对限于本中心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要及时给予转院治疗,不得贻误病人病情。

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亲自操作或指导护士进行各种重要的检查和治疗,严防差错事故。

第十七条  切实做好护理工作,认真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正确执行医嘱,严格执行查对及交接班制度,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做好基础护理和心理护理工作,对输液观察病人要经常巡视,密切观察病人情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认真做好危重病人的抢救及转院工作。

协助医师进行各种治疗工作,负责采集各种检验标本。

保持治疗室室内清洁。使用专用清洁用具,每天用消毒水拖地一次,每周用紫外线空气消毒一次,确保室内空气清洁。

做各种治疗时严格执行三查(备药前查、备药中查、备药后查),七对(床号、姓名、药品、剂量、浓度、时间和用法)制度。

每做完一项治疗和处置,要及时清理。各种医疗用具使用后均应清洁消毒。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要及时做好毁形、贮存和销毁。

第六章药房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药品使用规定,切实做好药品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认真验收新进药品,并做好记录。同时严把药品质量关,坚决杜绝假冒伪劣药品。

第二十一条  准确掌握药品的失效期,做到有计划的购置,有计划的使用。对过期药品要及时报废。及时清点药品,做到药品的出入和帐目相符。

第二十二条  发放药品时要根据处方认真核对,正确书写药袋,注明用法、用量;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要做好处方的管理,处方至少要保存两年。

第七章     传染病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  学院成立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并且要有传染病防治的专项经费。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健中心承担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接受上级卫生防疫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中心由专人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对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建立传染病登记簿。

第二十七条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工作。要定期进行各种形式的传染病预防知识宣传和教育,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防疫工作。

第二十八条  当周围环境有传染病发生或校内有传染病发生的苗头时,医疗保健中心要及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和室内药物消毒工作。

第二十九条  要制定《传染病疫情发生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疫情马上启动疫情应急预案,具体工作程序按预案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学校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具体工作程序按其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医疗保健中心要做好病人的治疗、隔离和转院工作同时要做好对病人所在的主要场所(教室、宿舍等)进行彻底消毒等其它善后工作。

第八章  饮食卫生的管理与监督

参考餐饮管理中心有关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在全院范围内有效,如果部门有关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之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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