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预算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其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四)审议、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五)监督预算执行,审议、批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
第五条 财务处综合计划科作为学校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等,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学院各单位提出的明细预算建议案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预算草案;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编制校内预算,并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把学校的预算分解到各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四)根据学院党政联席会的决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五)监督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第六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二级院系、部、职能部门等)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提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
(二)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三)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部门的预算,编报本部门具体预算方案和月度用款计划;
(四)坚持“一支笔”审批和会签制度,严格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五)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七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第九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分为经常性支出和建设性专项支出两部分。首先要保证经常性支出,并坚持适度从紧;其次按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情况和学校自筹能力安排建设性专项支出。
第十条 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由学校统一调度使用,全部支出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从学校和各部门的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二条 学校年度预算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拟定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用于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正常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
第五章 预算的编制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年度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亦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济宁市财政部门预算编制通知精神,每年9月份至10月份,由财务处提出预算编制计划和要求。
第十七条 各责任部门根据学校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财务处综合计划科汇总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
第十九条财务处综合计划科根据济宁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对原预算草案进一步细化、调整,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上报(二上)。
第二十条财务处综合计划科根据济宁市财政局预算批复(二下),按照学校内部预算执行格式编制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责任部门经费分配表和基建收支表,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执行。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预算经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
第二十二条 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缴学校。
第二十三条 各经费使用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若遇非常事件不得不调整年度预算时,需提出调整申请报告,报经财务部门审核、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财政部门预算的调整应遵循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预算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